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4]1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商业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贫困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贷款人是指由山东省政府委托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为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每年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名额;负责会同各学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变动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协调学校财经处等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第六条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贷款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及时统计并向学校提供学生日常表现和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办理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当年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名额,并做好各学院贷款申请名额分配工作。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经处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并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的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4000元,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通过学校审核后,山东省籍学生在暑假携带相关材料向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籍学生由学校组织,集中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分行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凭个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领取统一印制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督促还款承诺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推荐书》、《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如实填写后连同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要求的其它材料一起上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要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确定老师和同学作为自己贷款的见证人,确定直系亲属为连带责任人,以便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保证助学贷款安全回收。学生工作部(处)为学生贷款的介绍人,应主动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有关手续。见证人、连带责任人和介绍人都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贷双方须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应在高考前通过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贷款资格审核,被我校录取后,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真实的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学院对其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每年6月份,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并发放申请表。贷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各学院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将申请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在做好上述工作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应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其它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贷款人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返还学校,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为方便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计划,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当年申请当年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并转为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向经办银行申请,获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规定,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期限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建设银行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10年。借款人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借款学生由专科考入本科或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人毕业或中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基本生活费。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毕业后开始计付全额利息。
第二十九条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期提前还贷。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应提前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毕业后,学校将掌握的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处)要妥善保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回收、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及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山东省财政部门和学校各承担50%,学校所承担的数额与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第三十七条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学校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经办银行对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询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在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